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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注冊檢驗:
藥品注冊檢驗與技術審評并列進行。
藥品檢驗所在接到注冊檢驗通知和樣品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檢驗,出具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通知其檢驗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需要進行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的,藥品檢驗所應當在60日內完成。
(四)送達:
省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5日內在省局網站上發布,若申請人10日內未領取批件,電話通知申請人。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現場核查、抽取樣品、通知藥品檢驗所進行注冊檢驗、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該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資料所需的時間。
酸堿度 取本品0.50g,加水50ml,攪拌30分鐘,靜置30分鐘,依法測定(通則0631),pH值應為6.5~8.5。 蛋白質 取本品0.1g,置10ml量瓶中,加1%溶液溶解并稀釋至刻度,搖勻,精密量取適量,依法測定(通則0731第五法),蛋白質不得過0.2%。 干燥失重 取本品1.0g,在105℃干燥至恒重,減失重量不得過10%(通則0831)。 熾灼殘渣 取本品1.0g,依法檢查(通則0841),遺留殘渣不得過1.0%。 重金屬 取熾灼殘渣項下的殘渣,依法檢查(通則0821第二法),含重金屬不得過百萬分之十。 砷鹽 取本品2.0g,加氫氧化鈣1.0g,混合,加水2ml,攪拌均勻,置水浴上蒸干,以小火燒灼使炭化,再以500~600℃熾灼使*灰化,放冷,加鹽酸5ml,加水23ml,依法檢查(通則0822第一法),應符合規定(0.0001%)。 【類別】藥用輔料,崩解劑,增稠劑等。 【貯藏】密閉、涼暗處干燥保存。 【標示】以mPa•s或Pa•s為單位標明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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